李忠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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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X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者:李忠莹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8日 1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8 年至案发,被告人y某1为牟利通过淘宝平台多家店铺,在明知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仍在店铺中销售从X某处进购的飞鹰单面保安刀片,非法经营数额 113536.93 元。被告人YX某在明知y某1用于网络销售的情况下,仍向y某1提供从Z某处购得的吉列牌双面剃须刀和吉列牌超级蓝双面剃须刀片,y某1淘宝店铺销售该两种刀片非法经营数额 334650.03元。 二、办案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 1.阅卷:因承办律师是本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YX某的辩护人,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查阅案卷材料。 2.会见:承办律师研判案卷材料后,承办律师就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内容一一向YX某进行核实,其表示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现已核实YX某通过其经营五金店售卖Z某、H某供应的假吉列飞鹰牌双面剃须刀片580 箱、假吉列449400 元”有异议,其认为犯罪金额没有把其和其大儿子y某1进行区分。 3.与承办人员沟通:承办律师前往检察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与承办人员进行充分沟通(详见书面辩护意见部分)。 4.提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承办律师总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YX某的涉案金额有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违法所得已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望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YX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尚不符合起诉条件,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一步讲,若贵院认为犯罪嫌疑人YX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望贵院充分考虑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存在未遂、其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等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且其存在主观恶性不大、具有悔罪表现的初犯等酌定从宽情节,望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Y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辩护意见是:一、《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YX某涉案“数额巨大”属于事实认定有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YX某违法所得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违法所得数额”应以“获利数额”为准的理由;(二)现有证据仅能证实犯罪嫌疑人YX某的违法所得仅有3600元人民币,该数额未达到本罪的追诉标准;(三)辩护人从中国检察网检索到与本案具有相似性的案例,案例中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退回了一次或两次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二、退一步讲,若贵院认为YX某的涉案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望贵院充分考虑YX某存在诸多从宽的量刑情节,认定其符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一)YX某以购进价款给y某1400箱假吉列飞鹰牌双面剃须刀片和32箱假吉列超级蓝双面剃须刀片的行为不应评价为销售,该笔数额共计313200元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最多能评价为YX某的货值金额,该笔数额应认定为未遂。(二)YX某的涉案情节在法定刑三年以下,属于较轻犯罪情节。(三)YX某存在诸多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望贵院在量刑能充分考虑。(四)辩护人从中国检察网检索到与本案具有相似性的案例,案例中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5.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律师陪同YX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被告人YX某有期徒刑 3 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一审审判阶段: 1.会见:案件移送起诉后,承办律师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向YX某核实,其表示其帮y某1联系Z某处发货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转账由y某1直接转给Z某处,且到货后由y某1自行取货,其希望从轻处罚。 2.提交书面庭前辩护意见、辩护词、庭后补充意见: 庭前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总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X某在明知y某1用于网络销售的情况下,仍向y某1提供从Z某处购得的吉利牌双面剃须刀片和吉利牌超级蓝双面剃须刀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起诉书》在量刑方面未认定YX某为从犯系法律适用错误,结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YX某的案涉行为应评价为被告人y某1销售案涉刀片提供帮助的帮助犯,系从犯。另,被告人叶XX自侦查阶段起认罪态度好,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系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初犯。望合议庭对被告人YX某减轻处罚,即判处被告人YX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关于YX某的罚金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其在y某1销售案涉刀片中未获利的情形。具体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未认定YX某为从犯系法律适用错误,结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YX某的案涉行为应评价为被告人y某1销售案涉刀片的帮助犯,系从犯;二、YX某存在诸多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望贵院在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三、关于YX某的罚金。 辩护词:承办律师总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X某的罪名无异议,但其案涉行为不应被评价为向y某1提供从Z某处购得的吉利牌双面剃须刀片和吉利牌超级蓝双面剃须刀片(以下简称:案涉两种吉列牌刀片),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YX某的案涉行为是联系案涉两种吉列牌刀片的供应商发货,同时其不参与或帮助y某1销售案涉两种吉列牌刀片且未获利,结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YX某的案涉行为应评价为为y某1销售案涉两种吉列牌刀片提供帮助的帮助犯,系从犯。另,被告人YX某自侦查阶段起认罪态度好,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系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初犯。若合议庭认定被告人YX某系从犯,望合议庭调整被告人YX某的量刑建议,即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另,望合议庭在判处被告人YX某罚金时充分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未获利的情形。承办律师具体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YX某为从犯与客观事实不符,结合在案证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YX某的案涉行为应评价为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帮助犯,系从犯:(一)被告人YX某案涉行为为联系供应商发货,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帮助作用。(二)被告人YX某主观上虽明知案涉两种吉列牌刀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目的是出于帮助同案犯且没有牟利的目的。二、被告人YX某存在诸多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望贵院在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三、关于判处被告人YX某罚金的问题。 庭后补充意见:第一,被告人YX某的案涉行为不能单独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被告人YX某的案涉行为没有发生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环节。第三,被告人叶X在y某1销售案涉两种吉列牌刀片中未获利。 3.开庭:以上辩护意见承办律师当庭发表,并针对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与承办人员沟通:以上意见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人进行沟通。 三、办案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定YX某无获利金额,未让YX某退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决,七、被告人YX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四、办案心得 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均将YX某的指控顺序排列在其儿子y某1之前,承办律师认为YX某帮助y某1联系厂家发货的行为宜认定为本案的从犯,虽最终一审判决认为提供货源属于销售的重要环节之一不予区分主从,但一审将YX某的顺序放置叶XX、y某1之后,且YX某的罚金数额在三父子中最低,体现了本案从侦查阶段到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效果。本案办理过程之中,承办律师多次与YX某进行沟通,其多次情绪激动掩面哭泣,在庭审时亦如是,承办律师多次对其进行疏导,YX某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认可和感谢。

李忠莹,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西南交通大学法律硕士 ,具有法学与会计学双学位,初级会计师;四川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